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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年终奖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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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华工作的外国人来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特别是对于没有住所的人对于年终奖的计税就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目前法律上是怎么来规定这个问题的呢?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年终奖如何计税

对无住所个人工作不满全年的年终奖不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而应按数月奖金(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计算。同理,如果无住所个人1月~3月全月在境内工作,4月~8月全月在境外工作,9月~12月又全月在境内工作,也应同样处理。但如果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外有兼职,全年12个月每月既有境内工作天数,又有境外工作天数,则其取得的年终奖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纳税(如果是境外总公司支付的奖金,则需居住90天或183天以上)。因此,奖金的应纳税款与工资分别计算,且受取得期影响,政策较复杂。从征管实践看,纳税人普遍反映较难理解掌握,操作较繁琐。

另外,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并没有将奖金与工资单列开来,而是统一表述为“报酬”。且我国现行奖金计税政策规定,在计算境内外有兼职的无住所个人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只要该个人当月在华有实际工作天数(无论长短),就不再按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额,而是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规定与税收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税收协定中一般规定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无住所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报酬应仅在境外纳税。

通过本文的内容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这是在征收个人所得税上是比较重要的一方面。本文也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给出了比较正确的征收方式,大家可以进行相关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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