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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找人代打卡可以解雇吗

来源:网络

    本市某大酒店的员工陈浦(化名),因多次叫人代他打卡考勤,被单位认为该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了酒店规章制度,遂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大酒店起诉不同意恢复与陈浦劳动关系,不愿意支付2009年7月4日至8月31日的工资9597.70元之诉,判决予以支持。

    2008年5月中旬,陈浦进该大酒店销售部工作,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中旬止。在2009年1月至6月期间,陈浦上班时,曾25次上下班叫同事代打考勤卡。另在2009年5月6日、6月19日两天,陈浦未到大酒店上班,但电子考勤记录和部门手工签到簿均记载陈浦出勤在上班。7月3日,该大酒店以陈浦在未出勤情况下,却有考勤上班记录的不诚实及欺骗行为,严重违反大酒店规章制度为由,出具书面通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报送上级领导部门得到准许。据此,该大酒店为陈浦办理了退工手续。

    2009年7月底,因对大酒店退工不满,陈浦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8月31日,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9597.70元。

    2009年9月中旬,因该大酒店不服劳动仲裁的裁决起诉到法院称,在2009年1月至6月间,陈浦曾25次上下班叫人代打考勤卡。甚至在5月6日和6月19日两天未上班的情况下,仍要求同事代他打卡,并且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认为陈浦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中度过失和严重过失,单位解除与陈浦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请求法院判令不与陈浦恢复劳动关系、不支付所谓拖欠陈浦工资9597.70元。

    法庭上,陈浦承认曾叫同事代他打卡,但实际上自己也在上班。2009年5月6日,自己属因公外出部门主管可以作证。6月19日,确实如单位所述,自己没有到公司上班而叫人打卡,但该错误不至于被辞退,且酒店类似情况也有,公司处罚有欠公平,请求法院按裁决内容,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

    经审理查明,该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上下班叫人代刷工作卡或替他人刷卡,属于中度过失情形之一;不诚实及欺骗行为,属于过失情形之一;严重过失属立即辞退的情形。《员工手册》还补充说明:以上所列过失仅为部分,不可能涵盖全部,员工如有过失行为而未被列入以上过失中,酒店方有权视情节酌情予以处理。

    法院认为,该大酒店制定的《员工手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浦在工作期间多次叫人代打卡,已构成《员工手册》规定的“中度过失”;陈浦在未出勤的情况下,叫同事代打卡,并在部门手工签到本上签字,领取未出勤的工资,该行为当属不诚实和欺骗行为,构成“严重过失”。该大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陈浦的劳动合同,并告知上级公司的工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处理上都符合法律规定,遂法院判决支持了该大酒店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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