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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裁员必须合规

来源:网络

    南京企业裁员将有新规: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

    据悉,南京市2001年开始实施《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试行办法》,对企业大规模“炒鱿鱼”进行政策性限制。该办法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内连续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5%。3年多来,劳动部门严把企业裁员关,累计减少裁员超过1.5万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即将出台的南京市就业再就业新政明确,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本年度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裁员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事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

    参保单位少裁员可领转岗培训补贴

    今年,南京市将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就业的支出比重。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促进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为鼓励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1年内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2%的,可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单位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

    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南京市就业再就业新政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很多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针对这一情况,新政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每年与劳动者延续一次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方式,长期聘(使)用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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