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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创新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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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聘用合同制度的重要保障制度。近年来,为规范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青岛市的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紧紧围绕人事制度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的中心任务,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依法及时处理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人事争议。按照“当裁则裁,调裁结合”、“调解为主,预防在先”的工作原则和创新思路,不断创新完善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和预防制度,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近年来,已出台人事仲裁配套法规制度20余个,成立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3个、调解委员会412个,培养专兼职仲裁员100余名、调解员450余名,处理各类人事争议案件500余起(其中立案处理160余起),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国家、省人事部门对青岛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做法曾多次给予充分肯定。

一、完善人事争议仲裁配套法规制度,使仲裁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人事争议仲裁是一项准司法性质的工作,工作程序是否规范,法规制度是否健全,内部管理是否严格,关系到仲裁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为此,我市立足在高起点、专业化上下功夫。

1、研究制定《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使案件处理工作程序化。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是一种准司法性的活动,每个环节必须程序化、格式化。为此,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方面的法律法规,依照《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合理吸收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法院现行办案规范,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普通程序规范》。该规范,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人事争议案件在审前准备,宣布开庭,庭中调查、辩论、调解、评议、裁决等环节应遵循的程序和应注意的事项,并将庭审用语格式化、程式化。实践证明,严格执行该规范,能够体现人事仲裁员依法办案的良好素质和公正形象,提高办案质量。

2、研究制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使仲裁业务工作规范化。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关规定和《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进一步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疑难问题,统一法律口径,增强我市人事仲裁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仲裁实践,几经与法院系统、劳动仲裁等部门讨论修改,制定了《青岛市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在人事仲裁受案范围、管辖范围、仲裁主体、案件处理、仲裁监督等六个方面,作出了详尽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解决了一些司法衔接问题,它已成为我市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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