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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看规范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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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人事争议仲裁案例看规范聘用合同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审理了一起某高校与其职工钱某因辞职问题引发的人事争议。此案对事业单位切实规范聘用制度,依法维护职工和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案情:钱某于2003年7月至某高校工作,一直未签聘用合同。2004年2月,钱某与该高校曾签署一纸协议,其中约定:乙方(钱某)在甲方(某高校)工作期间,若申请自费出国、调离、报考研究生、辞职等,若工作不满两年须交纳两万元人民币的培养费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钱某在该高校工作1年半后申请辞职,某高校坚持要求钱某交纳2万元培养费后方为其办理辞职手续。经协商未果,钱某自动离校,某高校遂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协议约定的培养费即为培训费,也可解释为违约金,请求依法裁决钱某支付培养费两万元人民币。钱某则辩称,其在该高校工作期间,仅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了基本业务培训,除此之外该高校未出资对其进行培养,因此该高校主张的培养费没有事实根据。

裁决: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培训费系指单位因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而支付的费用,而培养费则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本案被申请人钱某在申请人处日常工作中所获得的培训,为正常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非该高校出资对被申请人进行的专门培训,申请人主张培养费系培训费没有合法依据。由于单位与职工未签订聘用合同,未就聘期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某高校关于培养费可解释为违约金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另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在职工符合辞职、调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亦不应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故仲裁庭裁决,驳回申请人某高校的仲裁请求。

分析: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结合此案分析指出,上述争议从表面看是双方就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形成的纠纷,症结则是双方未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规范的聘用合同中应设有聘期、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违约责任等条款,这有助于单位加强对职工的管理。然而有些单位却没能意识到使用规范聘用合同的重要性,未及时签订规范的聘用合同,一旦职工违约则找不到解决问题的有效依据。该案中,某高校由于未使用规范的聘用合同,没有就聘期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因而其请求没有获得仲裁庭的支持。规范的聘用合同还应设置职工工作条件、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条款,如果职工权益受损,这些条款就可以成为职工维权的有力凭据。此案的启示便在于:规范签订聘用合同,既是职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又是事业单位完善用人机制的必然选择,对聘用双方而言都意义重大、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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