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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拿手机被辞退 餐厅扣除工资押金是否合理

来源:网络

案情:

小玉在工作的餐厅偷偷将食客落在餐桌上的手机据为己有,很快食客便返回餐厅,寻找无果后,立即报了警。民警很快就查到小玉身上,最终小玉承认了错误并归还了失主手机。然而事后,小玉所在的餐厅老板却将她辞退,并以小玉行为不道德有损餐厅形象,对餐厅造成了损失为由扣除了她一整月的工资和她交给餐厅的500元押金。

失去了工作还被老板扣了工资,小玉心里很难受。她表示,自己想占小便宜的行为已经接受了教训,被老板辞退她可以理解,但是老板因此扣她一个月的工资,小玉总觉得不合理。小玉说,自己事后已经将手机还给食客并未对餐厅造成损失,老板扣其工资、押金的行为很不合理。小玉的想法是否有道理呢?华律小编和大家来看看劳动法相关律师怎么看。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玉的行为有失职业道德,餐厅老板将其辞退是允许的。但是小玉已经承认错误并将手机归还给食客,她并没有给餐厅带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扣她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都不允许向劳动者收取所谓的押金,餐厅老板收取小玉押金已经是违法的了,因小玉私拿食客手机还扣除她的押金更是说不通的。因此餐厅老板应该将小玉的工资和押金全部还给她。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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