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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主动辞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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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包括劳动自由,用人单位有解雇员工的权利,员工也有主动辞职的权利,接下来若悠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用人单位有炒人的权利,劳动者则有辞职的权利。不过我们不难发现和单位签的合同里关于法定辞职事由的,用人单位会规定,必须获得上级主管或其他管理人员的同意。那么劳动者要辞职,是否一定要获得公司的审批呢?

小刘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了上海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双方约定,小刘主要承担新产品开发的业务,当时,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2年。

今年年初,小刘眼看着其他同学的薪资一个比一个高,也动了要跳槽的念头,巧的是,就在这时候,有家公司向他伸出了橄榄枝,于是,他向原公司提出了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有关领导递交了辞职报告。当时,企业并没有给他明确的回复,小刘以为自己的辞职要求公司已经知道,在此之后便一边正常上班,一边整理手头的工作,等着最后交接的那一天。30天后,小刘与新公司约定的到岗时间快到了,他便向原单位提出,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然而,企业的人事经理却告知小刘,他虽然提出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尚未经过企业的批准,因此不同意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这下小刘傻眼了,单位不为他办理退工手续,他就无法到新单位去报到,小刘几次三番地找公司理论,公司始终没有同意小刘的要求。

一边是原单位不肯办退工手续,一边是新单位催促小刘尽快到岗,百般无奈之下,小刘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履行为其办理退工手续的义务。

在开庭审理时,小刘一再强调,作为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自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企业自己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复,在提出辞职申请满30天后,企业以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未经批准为由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要求其继续上班,这种作法显然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因此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责令企业尽快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企业则认为,当初小刘进企业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方能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小刘确实是提前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还需等待企业的批准,才可以离开企业。如今企业尚未批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没有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仲裁结果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批准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崇左律师说,本案中,小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工作至30天满,符合法定程序,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无需用人单位的批准。现在企业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没有经单位批准,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结束,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小刘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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