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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万人辞职无效”的巨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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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在广东省实施。由此,广东省的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有效解决了仲裁和审判中容易出现的“脱节”问题。《指导意见》还对类似“华为万人辞职事件”行为进行了限制和无效的认定。

当初的“华为万人辞职事件”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学界、政府、企业及民众的诸多争议,有关华为此举究竟是属于“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还是“资本强势下的博奕失衡”难有定论。按照广东省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华为万人辞职事件”最终作出了行为无效的结论,也就为相关利益各方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及未来行动指向的法规标准。

“华为万人辞职无效”的结论得出,只是整个事件圆满解决的第一步。对于那些在华为辛苦工作多年、被迫辞职又在随后的“双向选择”中无奈而归的老员工来说,其权利受损补偿已不限于华为提供的一点经济补偿金,而已涵盖更完整的“工龄归零”损害、契约约定突然中断所导致的经济收益损害、精神损害及其他权益损害。并且,按照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被解聘员工是否还享有重新上岗的权利,也需获得一个明晰的法律解释。

“华为万人辞职无效”应从一纸法规阐释,走向法律救济体系开启的更高处。由于《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广东省的劳动争议纠纷不需要仲裁就可以进入诉讼程序,大大节省了劳动者的维权时间、费用等成本,但凡牵涉入“华为万人辞职事件”的原华为员工,无论现在在职与否,只要认定自身权益受损,都可向法院直接提请个人诉讼,甚至抱起团来提起集体诉讼,捍卫一个庞大群体的切身利益。

“华为万人辞职”从典型事件过渡到典型案例,是对新《劳动合同法》全面落地的考验与机遇。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被舆论解读为维护社会公平、理顺劳资关系、防止“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继续对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一大举措。但法律停留在条文上,无法真正触动现实层面的种种沉疴,只有当立法、释法与执法完美对接,形成法律介入现实细节的主动干预,才能释放出新《劳动合同法》所拥有的巨大资源与潜力,为中国劳动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华为万人辞职”曾经被视做一个“坏的范本”,因此在此之后,不少企业纷纷效仿,采取让员工“工龄归零”、“合同到期集体解聘”的手段,来逃避新《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社会责任、企业义务,损害了大量员工的合法权益。如今,广东省出台的《指导意见》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高级法院、劳动仲裁委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制定的第一部指导性意见,足以成为可承载社会重压的制度试金石,开启更全面完善的劳动者权利救济之门,让法律成为现实中民众可倚赖与求助的良法。如果有一个、两个乃至更多的“华为万人辞职”当事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让自我的维权声音回荡在庄严的法庭之上,法院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的法律精神及广东省出台的《指导意见》相结合,公正判决,维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利,“华为万人辞职”就会变成一个“好的范本”,新《劳动合同法》就会给社会更多的正义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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