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讨工资不能超出劳动仲裁时效

来源:网络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该从解除劳动关系时算起呢,还是从雇主拒绝支付员工工资算起?昨日上午,家住玉林街2号的余女士打进热线咨询。正因为没弄清这点,她辛苦三个月的三千多元工钱打了水漂。

病中她遭遇解雇

3月26日,余女士应聘到青羊区文家乡成都某厨房设备公司做销售人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方每月8日支付余女士上一个月底薪工资2600元;第一季度未完成销售任务的,工资降低10%;第二季度仍未完成的,工资降低30%……

6月初,余女士突患关节突发性肿大,但仍带病坚持跑业务。6月28日,却接到了公司“因不适应公司工作,已被辞退”的电话通知。余女士要求公司结算前两个多月的工资共计5000多元,公司负责人承诺7月份结算。

拖欠工资久不兑现

得到公司的答复后,余女士一直等到8月份还未兑现。由于孩子上学要交学费,8月29日去公司拿了2000元工资,剩余部分公司承诺9月付清。

在明确得知公司拒绝履行支付剩余工资的情况下,10月27日,余女士拿起了法律武器。来到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向公司讨要工钱3000多元。青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

驳回已超过仲裁时效

成都某厨房设备公司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本案劳动争议发生在6月28日,而余女士提出仲裁要求的时间是10月27日,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余女士认为劳动争议日应从8月29日算起。因为8月29日她从公司领到了2000元工资,也就是说,直到那时公司还未明确拒绝履行支付工资。对此,劳动仲裁委指出,双方均认可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03年6月28日,虽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未结算工资,但争议事实已客观存在。

故双方发生争议时间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算起,即6月28日。遂以提出仲裁时间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余女士的申诉请求。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