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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也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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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某电信公司与本单位年轻的工程师小李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时,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发给小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小李自己也不懂法,办完离职手续就离开了公司。

三个月后,小李听朋友说:“电信公司跟你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应该找他们去要这笔钱。”听了这番话,小李才知道自己在经济上吃了亏,立即就给电信公司经理打了电话,要求公司向他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不幸的是,当即就遭到了经理的拒绝。

小李的要求被拒绝后,心中不快,第二天就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要与电信公司打劳动仲裁官司。没想到,仲裁员告诉他,现在他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打官司丧失了胜诉权;换句话说,官司打不赢了。

仲裁时效是什么?怎么就算超过时效了?小李一头雾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法中的仲裁时效是这样规定的:“提出劳动争议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于这句话中“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它关系到时效起算日的确定。根据有关法律解释,“争议发生之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争议发生之日”,并不是非得以双方当事人产生正面冲突为标志,而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时,在法律上就被认为是产生“争议”之日,此时也就是仲裁时效的起算之日。现实中,有些人因为不懂法,当法定权利遭到侵害时,自己还全然不知。但实质上,此时法律已经推定:你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并且已经开始起算时效了。

本案中小李与公司之间的争议,应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以后的60天作为本案的仲裁时效(因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小李就应当知道存在经济补偿金问题,如果企业没有支付补偿金,小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由于小李在仲裁时效内未及时申请仲裁,而是在离开公司的三个月后才找公司要求,并申请仲裁,因而错过了仲裁时效。此时,提起的仲裁请求,无论他是否应获得经济补偿金,都已丧失了胜诉权。

本案说明,每个劳动者都要认真学习法律,学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如果不事先弄懂法律,不知自己有哪些法定权利,就会像本案小李那样,权利遭到侵害时,虽然自己还不知道,但已被法律推定为应当知道,自己在不知不觉中超过了仲裁时效,丧失了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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