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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劳动仲裁时效

来源:网络

1、太原读者张先生来电咨询:我于2008年8月10日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不服其所做的决定,我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可至现在也没有什么结果。请问劳动仲裁时效是不是有时效规定?是多长时间?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来看,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2008年8月10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时起算。张先生可依法于2009年8月9日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2、太原读者夏先生来电咨询: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2007年5月,因我在工作中有点过失被单位作出了除名的处理决定。因不服单位做出的除名决定,至今炎止,我一直在向企业负责人、上级单位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后来,经咨询才知道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我不懂法超过了时效该怎么办?

答:夏先生的情形较为常见,许多劳动者因对劳动法律法规不熟悉,不了解劳动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往往在想申请劳动仲裁时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首先,我们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是有严格的时效规定的,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否则将会被视为放弃主张权利。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超过时效的劳动者也是可以重新计算时效的。比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劳动者不能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劳动者,上述的特别规定是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来佐证的,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证据的取证都较为困难。因此,建议广大劳动者尽量在法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

3、太原读者王女士来电咨询: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做销售工作已经有七年了,可是因企业效益时好时坏,两年前拖欠我们的效益工资有9000元至今一直欠着。现在我还是原岗位上班,请问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来索要工资报酬?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答:对于王女士所说的情况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王女士被拖欠的工资虽超过了一年时间,但仍然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主张权利,而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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