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劳动仲裁时效法律问题

来源:网络

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其所依据的权利多为请求权,而非形成权。比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要求给予工伤待遇,要求给付各种经济补偿金,要求给付违约金等等,都属于请求权。劳动者逾期行使其上述请求权,并不导致这些权利本身消灭,而仅使对方产生得以拒绝给付的抗辩权,若用人单位愿意,其可以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因此,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只能适用时效制度予以规范,而不应当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2、时效制度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时效制度和除斥期间的主要功能都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无论是请求权,还是形成权,若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事实状态长期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很长时间以后,若充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必将推翻长期以来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危害交易安全。因此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分别对请求权和形成权的行使,进行了时间限制,法定期间一旦经过,原权利人或将丧失权利,或将失去公权力的强制保护,由此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合法化,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消灭时效与除斥期间除了客体不同的本质区别外,两者在外部特征上,主要的区别是:1)除斥期间是权利本身预定存续的时间,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不会发生中断、中止的情形;时效是指与权利有关的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的法律事实,可能发生中断中止;2)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本身绝对地、确定地消灭,而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权利本身并不消灭,只是本权利所生之请求权的行使受到有效的抗辩。3)时效期间一般比除斥期间较长。

因此,同为对权利进行限制的制度,消灭时效比除斥期间宽松得多,时效期间着眼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除斥期间着眼于保护他人的利益,相比之下消灭时效比除斥期间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劳动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权利行使的限制,运用时效制度显然比运用除斥期间更有利于保护其权利。

三、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同属消灭时效,对当事人的权利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当劳动争议案件分别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时,这两种时效如何协调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1、劳动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实质上,这两种时效的关系由劳动仲裁模式决定,即由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决定。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