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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劳动仲裁费用也应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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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费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裁决劳动争议时收取的费用,该费用预缴、负担在仲裁裁决书中一般有表述。争议一方不服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后,预缴费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主张该费时,司法实践中有不支持或者回避当事人该主张的情况。笔者认为不妥。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费是当事人维权、寻求公力救济必须缴纳的费用。其一,申诉人申请仲裁启动仲裁程序,必然要预缴仲裁费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对劳动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及《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仲裁费用在当事人预交后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胜诉、败诉的情况决定负担。其二,当事人不服仲裁结果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我国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进行劳动仲裁是必经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不直接享有诉权,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所以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无论是双方服从的,还是一方不服向法院起诉的,该费用是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必然产生的费用。

其次,如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不涉及仲裁费用负担,那该费用在法院不同程序中就有不同的“待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根据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包括仲裁费用的负担,法院经审查立案后在执行中将给予执行。虽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主张的仲裁费用负担是有生效依据的,审理程序中当事人主张的仲裁费负担是没有生效依据的,但如果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主张仲裁费用负担的,在审理中不涉及处理,势必造成法院对同一个问题处理有双重标准。

第三,仲裁费与诉讼费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仲裁费用由劳动仲裁机关依照前文规定收取的,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收取的,两费均是国家公权机构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为维护机构运行依照规定进行的有偿收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二审对一审诉讼费负担在审理时,司法实践中是进行干预的。那么一审法院对诉前必经的劳动仲裁程序确定的仲裁费用负担进行干预,也不应有障碍。

最后,诉讼中对仲裁费用负担进行审理,符合司法为民、促进和谐社会的司法要旨。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诉人,一般是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劳动者启动仲裁程序要预缴仲裁费用,如果在诉讼中不处理仲裁费用负担,那么一经诉讼,原仲裁裁决根据有关规定无效后,劳动者预缴的仲裁费用就得不到保护,势必造成劳动者损失扩大。劳动者启动司法救济途径首先要以损失预缴的仲裁费用为代价,这样的社会救济制度显然有失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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