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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自申请之日起到仲裁结果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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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法律咨询:

我自8月17日去劳动部门申请要回单位所欠的押金以及工资,并与当天填了表,到今天9月11日都已经26天了才开始走仲裁程序,可这仲裁裁决不知道又要给我拖到什么时候?他们这样无限期的给我拖,我该怎么办?那法律不是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要有一个调解结果,这之后如果不不意就可以走仲裁程序了吗?也就是说是不是自申请日起15天后就应该走仲裁程序了呢?怎么没有,《劳仲裁调解法》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就是没有达成调解呀,15天之后就应该走仲裁程序了,可是我今天9月11日第26天才开始填仲裁表呀,才开始走入仲裁程序,这60天是从今天开始算呢还是从8月17日开始算呢?

若悠网律师解答:

劳动仲裁审理期限为60日,不超过这个期限即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没有违法之处,耐心等待即可。没有这样的规定。未达成调解的,您看仔细了,不是必须要有调解结果。在司法程序中,调解向来都是双方自愿参与的,没有强制性。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实践中有不遵守时间规定的大量存在,人家仲裁员就不给你做,你也没辙,只能等着。

相关法律知识:

仲裁时效期间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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