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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风险代理

来源:网络

“风险代理”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一般指律师)约定法律服务事项和应达到的结果,委托人根据结果决定支付代理费用的法律服务收费方式。2014年1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律师服务收费也在其中。然而早在2006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曾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那么,国家发改委的最新规定在律师风险代理方面有哪些具体的变化?有哪些值得思考的地方?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风险代理

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新规定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规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现就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的意见通知如下:

第一条第(四)项: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从逻辑上说,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由律师与当事人自由商议,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确定收费价格与方式,包括实行风险代理。

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2006年关于律师风险代理的规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1)婚姻、继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前后对比分析

在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范围上,《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放开了婚姻、继承案件的收费,但对于其他类型案件,并无明显改变。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开篇阐明的主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向律师行业释放逐步放开风险代理收费的信息,是值得肯定的。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风险代理问题

1、现行规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为包含众多种纠纷的类型,下辖“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具体纠纷,广泛地来讲,第六部分第十七条规定的“人事争议”也属于人们通常所称的“劳动争议”。《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劳动争议案件仅指“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纠纷。其他诸如“确定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因单位辞退引起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纠纷,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现实与思考

民工的困惑:

早在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在民工老乡之间,最受欢迎的是“公民代理人”。他们因不具备律师资格,收费不受《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制约,大多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模式,每起案件预收代理费50元至1000元,作为交通费、材料费等前期支出,显得经济、划算。不仅如此,打赢官司拿到现金后,双方再按事先约定的比例提取报酬。

陈明江是广东省中山市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也是一名典型的职业公民代理人。“我是在四川宜宾注册的法律工作者,在中山帮老乡作公民代理已经有七八年了,多半是劳资纠纷、工伤等案件。”据广东省佛山市中院不完全统计,公民代理人代理案件量,已占劳动争议官司总量的35%。当事人为何不委托专业、正规的律师,却求助于没有经过法律专业教育的公民?

贵——“律师费贵,我们出不起,老乡说找公民代理人,能帮我们讨回公道。”对于为什么找公民代理人打官司,江西省上饶市的蔡田、蔡财等11名农民工这样对记者说。

在许多职业公民代理人看来,律师代理的“高档消费”是公民代理的催生要素。因禁止律师对某些劳动争议案件进行风险代理,律师只能按照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分三阶段收取固定的代理费。外来工经济条件较差,有的因工伤已经一贫如洗,甚至欠债,根本给不起律师动辄几千元的代理费用,只有待胜诉后才有能力支付。

怕——律师接案子的时候都会向当事人报价,报完价后,10个当事人有9个会问律师:“假如我这个官司输了呢?也要付这么多律师费吗?”律师通常会说:“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不管输赢的。”这时,外来务工者心理就会嘀咕:“如果我花了那么多钱,还打不赢怎么办?”“假如不管输赢都这个标准,律师会不会敷衍了事”。

新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无法在劳动仲裁阶段结案,将很难在诉讼阶段委托“公民代理人”。最终的后果是,大量民工因无力承担或因对案件结果的担忧而不愿承担律师代理费,不得不通过法律外途径发出其合理诉求。

律师的呼吁:

既然在劳动者中间存在大量的“风险代理”需求,那么劳动争议案件风险收费到底有没有违法,甚至有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有没有伤害被定格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益?

从民事契约行为的违法性角度考察,《合同法》规定民事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的法律依据在效力级别上至少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发改委的部门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的内部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由此观之,劳动争议案件风险收费合法性并不应受到质疑。

从有无损害公共利益角度考察,风险收费也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劳动者希望找律师提供风险代理服务恰恰反应了他们理性需要,禁止将导致大批劳动者,尤其是收入微薄的农民工无法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求助于集体上访等非正式法律途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从律师职业道德角度考察,更找不到违反职业道德的依据。律师行为准则相对商业行为准则严格,但不等于律师应该无偿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律师也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一员,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技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协助司法工作者调解社会纠纷,按照“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获取报酬,是无可厚非的。律师的任何代理方式都涉及收费问题,如果存在收费便是“趁火打劫”、“侵占本因属于当事人的权益”,律师甚至委托代理人这一身份都不再有存在的必要。更何况,律师通过代理案件获得生活必需的经济收入,一定的激励机制更有利于当事人赢得其满意的结果。目前饱受诟病的“法律援助”的施行情况,不就是最好的反证吗?

由上可知,律师实行风险代理服务,不仅不存在职业道德的可非难性,而且是当事人、律师、社会三赢的合理收费方式,有关部门的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一点,放开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风险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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