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员工离职时可以向单位索要多年前的工伤赔偿吗

来源:网络

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总会不小心受伤,我们称其为工伤,工伤都是要赔偿的,单位也不能拒绝。但是如果员工要离职了,可以寻求多年前的工伤吗?下面,若悠网小编结合案例来给大家分析分析,希望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沈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员工。1995年,沈某在工作中受伤,右手大拇指被截1.5cm。但是,当时公司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此后,沈某也一直没有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直到2014年,沈某与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要求公司就工伤损失进行一次性补偿。但这一要求被公司断然拒绝了。为此,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工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共28万元。日前,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1995年3月,沈某在操作小型冲压机时右手大拇指被机器截断。公司将其送往医院治疗,但并没有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在医院治疗6个月后,沈某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继续工作,此后也一直没有就工伤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需要裁减员工,从而解除了与沈某的劳动合同。“以前公司说过,我的工伤在离职时会得到一次性补偿的。”沈某告诉记者。可是,公司却否认这一说法。公司认为:“沈某在工作岗位受伤是事实,但是工伤补偿必须有劳动行政部门的认定,而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应由公司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了拿到工伤补助,沈某于2014年3月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时间久远,沈某无法提供必要的证据。结果,工伤认定失败了。无奈之下,沈某又向法院起诉,诉请28万元的工伤补偿。但是由于没有工伤认定,沈某诉请的工伤赔偿也缺乏事实依据,故无法实现。随后,沈某又向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了伤残鉴定,鉴定结果证明沈某的劳动能力等级构成八级伤残。为此,沈某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改为请求按照人身损害一般人格权主张权利,不按劳动争议主张工伤待遇。

法院认为:因原告已明确选择以人身损害主张赔偿,故原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原告因手指受伤的治疗已经终结,此后再未治疗,故自此时起原告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一年的诉讼时效应自1995年9月算起。最终,因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公司不申请的,家属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无合理理由超出1年不申请的,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因此,员工在受工伤以后,一定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照相关流程申请工伤补偿。否则,超过认定时限将无法取得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果,也无法取得应有的工伤补偿金。

工作中,安全是第一守则,无论是哪方,都不想出现工伤事故,特别是像致使劳动者工伤伤残这样事,它于己于他都是不利的。当然,有时候一些工伤事故是人为无法控制的,当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双方就要就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在伤残认定和赔偿方面,法律有相关的标准,如需帮助,若悠网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