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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网络

    「案例名称」

    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

    申诉人:李××等18人,本市某超市员工。

    被诉人:某市××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

    「案由」

    经济补偿金争议

    2004年3月15日,超市根据公司的决定同李××等18名员工终止劳动关系。2004年4月2日,18名员工集体向冷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依法裁决超市应承担以下几项责任:

    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2、补发休息日劳动工资;3、计发延时加点工资;4、计发2004年3月份工资;5、全额退还押金;6、支付赔偿金;7、补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

    「审理查明」

    李××等18人系本市供销社系统下岗职工,于2002年9月应聘到某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超市(以下简称超市)当营业员。经过一星期培训,超市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2年9月18日至2003年10月18日。同时,超市收取每人500元押金。合同规定,员工每天工作7小时,每月休息2天,月工资320元保底加完成营业额任务以上部分比例提成。超市定期从总公司调配商品,商品都在晚上9时以后送到超市。为了不影响第二天营业,员工必须当晚装卸搬运并盘点清库。

    2003年春节,买年货的顾客特别多,超市负责人安排员工加班,并承诺发加班工资。2004年2月下旬,超市盘库结算,发现丢失50桶植物油和其它一些食品,帐面营业额严重亏损。通过内查,分析推测可能是员工内外勾结所为,由于没有掌握确凿证据,无法责任到人。超市为了弥补损失,决定对每位员工扣10元钱。

    公司觉得超市聘用的员工素质不高,超市管理经营不善是导致超市亏损的主要原因。因此,决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对超市重新装修,向社会公开招聘员工。2004年3月15日,超市根据公司的决定,同18名员工终止劳动关系。

    2004年4月2日,18名员工集体向冷水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诉意见」

    申诉人认为:合同期满后,超市既未终止合同,又未续签合同,双方续存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超市做出的所谓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决定,实际是一种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我们在超市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多时间,超市应按原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由于超市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现在对我们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害,根据原劳部发[1995]223号《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应依法给予赔偿。

      被诉人认为: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仍在我超市工作期间,超市未表示异议,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同于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的期限签订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当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已履行完毕,原劳动合同已终结,我方提出终止,不是终止劳动合同,而是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是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超市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是正常的调整员工结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并没有给员工造成损害,员工提出支付赔偿金,于法无据,因此,就不应该赔偿。

      「仲裁委意见」

      仲裁委受理后,先后三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争议焦点为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与被诉人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没有续订,双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社厅函[2001]249号《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该复函规定,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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