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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女性就业体现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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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如“保障公平就业”等原则性的法律条文将细化为“哪些岗位不适合妇女”等可操作性条款,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也将进行修订完善女性的生理特点决定了其体力相对弱于男性。而我们国家生产力水平尽管有了很大提高,但机械化程度在许多企业还不够高,这就使得女性面对强体力劳动和特殊作业环境显得力不从心,她们若在这样的岗位上就业,身体健康会受到损害和影响。针对这种情况,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岗位不适合女性就业,比如,水下作业或者矿山、井下、高空等,就是对女性就业的重要保护。同时,因为法律法规明确了不适宜女性就业的行业、岗位,就等于标示其它行业及相关岗位必须招收女性。

此举对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可谓一举两得,既不但避免了不适宜女性就业岗位可能带来的身体伤害,同时又明确了其它行业及相关单位必须招收女性。无疑这对保护女性就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必须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既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招收了女性,但是在女性就业上又增加了许多附加条件,如“单身条款”、“禁孕协议”、“年龄限制”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因此,保护女性公平就业的配套规定,还应更加细化一些,要明确禁止女性就业中各种不公平的附加条件。

还应看到,近年来在女性就业题上,还出现了一些带有污辱女性的就业条件。有的企业,不但对女性提出身高要求,还提出胸围、臂围的要求,将招聘女性变成了招聘花瓶。有的企业借口招聘公关人才,将招聘女性的条件变成了现场比酒量的战场,谁喝酒喝得多就录用谁。这些带有污辱女性的招聘条件,受到了公众的质疑和反感,理应在保障女性公平就业的相关配套法规中明确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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