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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不可以获工伤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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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获工伤赔付

拔山镇朝阳村王光兰(化名)在工地上工作时受伤,未与工地所属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近日却顺利拿到工伤赔付。

去年1月的一天,王光兰在永丰镇团丰百家苑项目工地做杂工,工作时不慎从二楼滚落到底楼,致左髋臼、左额骨、左耻骨受伤。随后,王光兰向项目所属的建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却遭到拒绝。

双方协商不成,王光兰找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该院认为,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等相关规定,王光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伤属工伤,应当依法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以案说法: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部分用人单位用工,不重视签定合同,所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关键。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受伤职工王光兰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王光兰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接受工伤医疗停工期间的工资福利、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构成伤残的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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