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劳工

如何分清雇佣和加工承揽以及劳务关系

来源:网络

原、被告之间到底是雇佣、加工承揽还是劳务关系

[案情]:

2004年2月,原告方某应被告俞某要求到俞某家中做木工,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因人手不够,方某帮助俞某另外介绍了几个木工共同做工,同工同酬。双方认可按照农村习惯:方某等人在俞某家中为俞某打家具、天花、地板等,俞某按照做工天数向方某等人支付报酬,按照当时农村惯例每人每天以30-33元计算工钱,俞某每天提供午餐一顿及一包香烟。几天后,方某在对一块木板实施切割的施工过程中,被木板中飞溅出来的铁钉刺伤眼睛,造成各种经济损失计26000余元。故方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俞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争议,原、被告之间到底是雇佣关系、加工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评析]

正确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审理此案,正确处理本案纠纷的关键,因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将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也有所不同。

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概念不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其次,从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方面看,雇用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

具体到本案而言,原告方某等人是在不特定的期间内,按照被告俞某的要求,为俞某打制家具、天花、地板等特定劳务,虽然方某等人是自己准备工具,所提供的劳务也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但俞某是按照方某等人的做工天数,以每人每天30-33元的工钱支付报酬和提供午餐,做多少天支付多少天的工钱,完全是支付劳动力报酬的方式,而不是以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直接对象,原告并没有享有劳务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且被告俞某在一定程度上对方某等人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行使着管理和指挥职能,其工作性质也没有特定的人身依附性。因此,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医疗、误工等经济损失。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