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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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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

二、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涉税会计处理

(一)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伯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进行处理,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耗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某企业向外地某商场批发货物,为保证及时供货,双方议定由该厂动用自己卡车向商场运去该批货物,该厂除收取该批货款100万元外,还收取运输费5000元。货款与运费均已收到。

该厂在货物销售活动中发生了销售货物和不属于增值税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规定的运输业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该厂属于货物生产企业,其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和运输费一并作为货物销售额,按该批货物适用的17%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取得的运输收入不再单独征收营业税。

销项税额=1000000+5000)×17%=170850(元)

借:银行存款1175850

贷:主营业务收人1005000

应交税费一—垃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850

从以上会计处理中可以看出,企业在涉及混合销售时,如果将非应税项目所得收入纳入销售收入核算,则会计处理方法和一般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例2]某餐饮企业为顾客供应餐饮服务,当月取得饮食收入6万元,同时为用餐顾客供应烟、酒、饮料等,收人1.56万元。该店取得的饮食收入和销售烟酒的收入是因同一项业务而发生,饮食收入属于营业税中服务业项目,销售烟酒的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则该店的行为属混合销售行为。但该企业不属于税法中所指的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所以该店的全部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即:

应交营业税=(60000+15600)×5%=378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78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780

(二)税法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处理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营业额)按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合计,该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同含税销售额处理。其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和所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金额;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应交的增值税款和提供劳务应交的营业税款。如果销售货物与提供劳务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时,则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的税款。

[例3]某生产企业在当期销售化工机械设备120万元。同时,又从事应缴纳的旅店业和餐饮业的业务3.6万元。该企业以上业务属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应分别计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交增值税=1200000×17%=204000(元)

应交营业税=36000×5%=1800(元)

借:银行存款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借:银行存款36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6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1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800

如果以上两项业务收入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按税法规定,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1200000+3600/(1+17%)]×17%=209230.77(元)

借:银行存款14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l230769.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9230.77

三、会计实务例解

某冷轧型材厂从事各类型材的制造、加工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对其纳税情况检蠢时发现应交税费明细账中反映的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等明细账户异常,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贷方金额选择…笔最大的发生额,调阅其记账凭证,发现其纳税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30000

再跟踪查找收入项目,发现企业工程收人数额较大,全年计860万元,其中一笔内容为安装公路护栏收入,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1000000

贷:工程结算——安装工程1000000

首先,稽查人员进行经济业务的相关分析。该企业产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旁边护栏,工程结算收入的内容为安装护栏的收入。该企业工程安装经营项目的利润很高,主产品业务的利润则较低,有可能存在将应征增值税的收入转入应征营业税中以求减轻税负的情况。

其次,查阅原始凭证。根据营业收入明细账“工程结算”账户贷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发现其所附普通发票记账联填开内容为“公路护栏工程安装”,客户单位为“××公路指挥部”。检查“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借方发生额,发现其合计数大于该项安装工程收入款项。以上所查“工程收入”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象是同一单位,可以初步认定该项业务是一项业务。再进一步核对仓库发料时间、领料人、工程施工等,可以确定为同一项业务。

对该案例分析如下:该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并代客户安装,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应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该厂的业务以生产、加工为主,所以应以对混合销售收人统一征收增值税。该厂将一笔业务分为两笔记账,分别计算收入,将混合销售行为视为兼营行为处理,逃避税收负担,应依法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该厂全年的工程收入860万元应补缴增值税款1249572.65元[8600000/(1+17%)×17%],所以应做调账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30000

利润分配819572.6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49572.65

此外,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因此,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之后,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申报,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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