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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文明办案"六公开"措施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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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仲裁委员会依法文明办案"六公开"措施(收费标准)

依法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仲裁机构的神圣职责。为了进一步树立仲裁“公正、廉洁、高效、优质”的崭新形象,充分体现人民仲裁为人民的宗旨,济南仲裁委员会决定实行依法文明办案“六公开”措施,希望社会各界给予支持和监督。

一、公开受理和管辖范围

本仲裁委员会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提起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无论当事人在何地,凡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经济纠纷,本仲裁委员会都予以受理。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公开仲裁程序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2.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必须说明理由。

3.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暂行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申请书副本分别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5.当事人双方可以自愿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6.本仲裁委员会自受理案件起,1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7.仲裁庭组成后一个月内必须开庭。

8.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9.自案件受理之日起,适用简易程序的,三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四个月内结案。依法可延期仲裁的除外。

10.仲裁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公开收取仲裁费用的标准

经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函[2004]103号文件批准,济南仲裁委员会严格按下列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争议金额(人民币)在1000元以下的,交纳50元;

争议金额在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争议金额在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

争议金额在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

争议金额在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

争议金额在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8%交纳;

争议金额在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0.4%交纳。

经批准,对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

案件处理费按案件受理费的20%收取。

严禁超标准收费,违者,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加倍向当事人赔偿超收的费用。(现在劳动仲裁不收费)

四、公开仲裁委员会组成

五、公开法律服务项目

1.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仲裁法的培训工作。

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向企业和公民义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规范仲裁条款,为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出主意,当参谋。

3.在部分省、市机关和大中型企业设立仲裁联络处(站),在所有企业均可设立仲裁联络员。欢迎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到仲裁委员会联系法律事务。仲裁委员会设立咨询热线电话(0531-2023333),负责解答当事人的咨询。

4.积极参与大型经贸活动,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协调、规范市场行为。

5、提倡当事人直接参加仲裁,对能够通过调解即时结案的,仲裁委员会实行减半收费

6、协助当事人进行仲裁保全和申请执行。

六、公开内部管理制度

1.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实行持证办案,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做到仪表端庄。

2.接待当事人要热情礼貌,让座倒茶,耐心解答,起身送行。不准使用生硬的语气,要使用“你好、请坐、请用茶、请稍等、请签收、再见”等文明规范用语。

3.仲裁员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公正、准确、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仲裁员有应当回避情形之一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5、仲裁员接受选(指)定后,要填写仲裁员服务承诺书,发给双方当事人,对自己能够在审限内依法、文明、公正、廉洁、及时仲裁案件作出承诺。

6.仲裁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五不准”办案纪律:不准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不准私自会见当事人;不准向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透露案情;不准借办案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

7.建立当事人评议制度,对评为优秀仲裁员和优秀仲裁工作人员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评议不合格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8.逾期组庭的,扣罚仲裁工作人员当月奖金,并限期组庭。

9.无故逾期结案的,分别情况扣减仲裁员20%-50%的报酬,减收当事人10%-30%的案件受理费,并限期结案。

10.对违犯规章制度和办案纪律的仲裁员,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并可扣罚20%-50%的报酬;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同时对其解聘,并登报公布。

11.对违犯规章制度和办案纪律的仲裁工作人员,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扣罚2-6个月奖金;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全年奖金,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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