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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旷工单位可以辞退吗

来源:网络

读者来电询问: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今年5月我妻子患病住院,家里没人照顾,就只有我在医院照顾,由于家和医院离公司均比较远,我就打电话给车间主任请假,主任说必须第二天过来写书面假条,并带上妻子的生病证明。由于家里只有我一个人照顾妻子,第二天没有回单位写书面假条。5天过后,我回单位上班,公司说你无故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已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辩解说,公司以前并没有说旷工5天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说企业规章制度有规定。请问:我的情况算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吗?

就提出的问题,特邀请律师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你单位是根据第二款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虽然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规章制度应是合法有效的才适用。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要向劳动者公示。所谓民主程序,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要解除合同时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规章制度合法有效;二是职工需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规章制度的产生要合法,并且要向全体职工公示,方是一个有效的规章制度。而对于什么情况下算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企业在规定时应符合情理和行规。

结合你的情况,公司的规章制度没向你公示说明,你没能回单位写书面假条符合情理,应不算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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