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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试用期内也有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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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微博日前全面详解试用期的“那些事儿”,同时重申:试用期间到手月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不包括加班工资,也不包括上下班的交通补贴等。实践中,哪些情形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也有经济补偿?若悠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则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情形外,试用期内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限决定试用期长短须缴纳社保

不少毕业生对单位是如何确定其试用期的长短尚不清楚。劳动专家解释: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或长或短的这几个月试用期内,单位是否会为自己缴纳社保,也是初涉职场者关注的话题之一。记者了解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间。在该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放心保)。

“三期”撞上“试用期”能否解约看详情

劳动专家表示,对于“三期”女职工,即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在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慎之又慎。根据规定,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等规定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但专家提醒特别注意,法律并未禁止以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对于女员工在“三期”内出现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等情形时,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三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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