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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来源:网络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

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60%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同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配偶每月4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医疗康复待遇

同上工伤待遇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20倍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标准

基数

支付渠道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

待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按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不变

用人单位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补助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8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残津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缴费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70%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同上)

60%

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同上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共五代。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配偶每月4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五级

30个月

用人单位支付

浙政发[2003]52号

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六级

25个月

七级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释劳动合同的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工伤保险基金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赔偿

医疗康复待遇

同上工伤待遇

不低于工伤待遇;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

伤残的一次性赔偿

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

死亡的一次性赔偿

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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