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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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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待遇?如何办理手续?日前,合肥市人社局公布了工伤保险业务具体七项待遇。

待遇一、工伤医疗费。抢救治疗,由单位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30日内,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复印件、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后续治疗或旧伤复发的,经确认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备案方可治疗,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待遇二、工伤康复费。康复工伤职工,由单位持康复确认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待遇三、辅助器具配置费。经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单位持《确认项目结论通知书》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批准后,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省人社厅《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表》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由基金支付费用。

待遇四、劳动能力鉴定费。持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待遇五、伤残补偿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持相关材料,上述两项待遇均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待遇六、工亡补偿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单位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待遇七、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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