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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09年工伤赔偿法定最低标准(1—4级)

来源:网络

(深圳陈伟律师 手机:13715219058)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18个月=39114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2个月=26076元

月伤残津贴: 2173元/月×75%=1630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2173元/月×75%×12个月×10年=195570元

月护理费:3621元/月×30%=1086元

一次性护理费: 3621元/月×30%×12个月×10年=130356元

安家费: 3621元/月×6个月=2172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412842元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20个月=43460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3个月=26076元

月伤残津贴: 2173元/月×80%=1738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2173元/月×80%×12个月×10年=208608元

月护理费:3621元/月×40%=1448元

一次性护理费: 3621元/月×40%×12个月×10年=173808元

安家费: 3621元/月×6个月=2172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473678元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22个月=47806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4个月=30422元

月伤残津贴: 2173元/月×85%=1847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2173元/月×85%×12个月×10年=221646元

月护理费:3621元/月×50%=1811元

一次性护理费: 3621元/月×50%×12个月×10年=217260元

安家费: 3621元/月×6个月=2172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538860元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元/月×24个月=53152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元/月×15个月=32595元

月伤残津贴: 2173元/月×90%=1956元

一次性伤残津贴: 2173元/月×90%×12个月×10年=234684元

月护理费:3621元/月×60%=2173元

一次性护理费: 3621元/月×60%×12个月×10年=260712元

安家费: 3621元/月×6个月=21726元

合计(一次性支付):602869元

注:本标准适用于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工伤。

以上标准是依深圳市统计局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43454元即月平均工资3621元的标准,和《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职工工资高于深圳市2008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621元的300%的,按照3621元的300%即10863元/月计算;工伤职工工资低于深圳市2008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621元的60%的,按照3621元的60%进行计算。3621元/月×60%=2173元/月。

(转载请注明作者为“深圳陈伟律师”,并应当注明出处)

作者:深圳陈伟律师 200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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