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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责任的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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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讨论了作者在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务中遇到的几个问题。作者认为,应当将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区分为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本应由社保机构承担,但未参加工伤保险时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与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在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无效时,应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分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错过工伤认定时,法院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不应以未经工伤认定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起诉;非法用工事实以及非法用工中工伤的认定,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意见均可以采纳;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伤事故发生,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商业人身保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补充赔偿责任;由于劳动者原因未能及时投保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责任;工伤补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不得少于应得赔偿款的80%,否则属于显失公平,可予撤销。

【摘要题】实务

工伤,一般指的是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人身造成的损害。不论是现代化大生产,还是手工作坊,均有可能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是现代社会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区分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双方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①,存在雇佣关系的双方称为雇主和雇员,发生工伤时其承担的责任和救济途径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工伤事故责任,救济时需要劳动仲裁前置;雇主和雇员之间是雇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无需劳动仲裁。故同是工伤事故②,其责任形态、赔偿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本文所讨论的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不包括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此处的雇主应采狭义,仅指自然人,不包括我国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如建筑行业不具法定资质的施工队包工头和农民工之间的关系就是典型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发生工伤事故,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应按民法侵权关系处理,雇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所讨论的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均按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1.合法用人单位与合法劳动者。不论有无参加工伤保险,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所不同的是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由社保机构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2.合法用人单位与非法劳动者(如童工、未经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一般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是《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授权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故可以视为工伤保险的一个特别法规。如果涉及童工利用他人身份证或假身份证投保的情形,则比较复杂,其责任承担下文将会详细讨论。3.非法用人单位与合法劳动者。非法用人单位指的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4.非法用人单位与非法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亦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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