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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工伤可获得两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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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与工伤可获得两份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劳动者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的,可以同时享受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

案例:

被告刘*丈夫高*和原告淮安市**集团于2003年5月13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2005年3月2日,被告丈夫高*因公出差,途中高*所乘客车与一货车相撞,致高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高*死亡后,被告获得约26万元的民事赔偿。后经被告申请,高*被认定为工亡。被告据此和向原告单位申请工伤赔偿,原告以被告已获赔偿为由拒绝给付。被告于是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被告工伤待遇,遂裁决淮安市如意集团一次性给付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万元整。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有权获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案高*与原告淮安市**集团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均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被告丈夫经鉴定为工伤,原告即应按工伤标准支付被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工伤待遇是否能同时享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高*的家属在民事侵权赔偿一案中,无论从物质上还是从精神抚慰上,依现有的法律规定,已获得了足额的赔偿。实际赔偿金额超过了他们所请求的工伤待遇补偿金额。若家属又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再次获得补偿,也就是从中获得了额外的利益,不符合正常的社会价值观念,违背了工伤保险创设的目的,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故不应支持被告诉讼请求。

第二人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可以并行了,二者是可以并行的。实行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双赔的制度,更能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实现权利义务的真正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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