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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怎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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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4条规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第5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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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我是在宝安工作的一名外来工,老板未为我购买工伤保险。今年1月2日晚我在加班时因机器故障右手部分手指被轧断,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有关部门也依法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单位除为我支付了住院的全部医疗费用外,拒绝向我支付任何赔偿。经向工商部门查询后得知,单位因未依法参加年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要求单位赔偿吗?

专家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你所在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仍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经营,且未依法为你购买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仍应依法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你的实际情况,单位除应承担你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外,还应按你本人受伤前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若你本人工资低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以平均工资的60%为标准计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的70%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在你依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单位应按深圳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向你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深圳市2002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218元,因此,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的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为84654元。

单位仅支付你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而拒绝向你支付其它赔偿费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你在与单位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既可向社会保险局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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