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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坐牢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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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罪坐牢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若某犯罪嫌疑人在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名中,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严重刑罚时,侦查部门需在规定的侦查期间期满之后,如若仍未能完成对案件的彻底调查工作,且无法结案的话,经过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是决议,该类案件便可延期两个月继续进行侦查。结束侦查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正式提出公诉。如若人民检察院决定正式提出公诉,则需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随后由法院对此展开深入审判,并最终做出判决。倘若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她)就必须按照判决的刑罚,真正地去“坐牢”。总的来说,交通肇事罪的坐牢流程囊括了侦查、审查起诉、正式提出公诉、法院审理与判决,以及根据判决结果执行刑罚等多个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交通肇事罪坐牢会起诉吗

如若触犯交通肇事罪的罪犯并非铁定都会面临指控,因为在特定的情形下,检察院有权裁量是否启动诉讼程序。以下列举了六种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

第一,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并不严重,根据法律认定不构成犯罪;

第二,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设定的追诉时限;

第三,罪犯得到了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其刑罚处罚;

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告知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若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撤回诉讼请求;

第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

第六,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当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如交通肇事罪等,并且罪犯有可能面临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时,如果在侦查期限结束之后调查工作尚未完成,那么经过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许可,还可以再延长两个月的侦查期限。一旦侦查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检察院将对案情进行全面审查,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法院在收到申请书后,会组织专门的审判小组进行公开审理,然后依照法律规定做出相应判决。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有罪的人,必须要接受刑期处罚。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主要由以下几个阶段构成:侦查、审查起诉、公诉、审理判决以及最后的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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