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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拖走了没人通知我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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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被拖走了没人通知我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的明确规定,对于未能按照规定停放在特定区域内且驾驶员并不在场的车辆,或者司机虽然在场但却未能及时启动自行将其驶离,从而给周围交通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机动车,交通警察有权直接将其转移到既不影响交通通畅、也相对安全的地点,或者按照事先设定的规定场所进行处理。在此过程中,现场交通警察将会做好拍照、录像等详细记录,以保证整个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因此,在执行车辆移动操作的时候,交通警察并无义务提前通知车主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交通警察有权按照相关程序,直接着手进行车辆的移动,确保交通秩序的维护以及公众出行的便利。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车被拖走了取车要拖车费吗

车被拖走了取车是否要拖车费,需要根据拖车的原因进行判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因交通违章或扣车调查而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未处理违章,也未取车的,需要支付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

2、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无法自行行驶移动,需要拖车进行移动运输的话,此部分拖车费用应该由本事故责任方来承担。

拖车相关费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因交通违章或扣车调查拖车的: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2)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4)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2、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无法自行行驶移动拖车的:

(1)拖车费,一般认为属于施救费,只要车辆在商业保险中投保了车损险和三险,相关保险公司就可以赔付事故发生后产生的拖车费用,但必须有发票;

(2)车辆没有保险或者不存在保险情形的,拖车费用应该由本事故责任方自行承担。

交警可以将机动车拖走的情形如下:

1、违规停车妨碍交通且车主不在现场,或者车主不配合交警的工作,没有及时把阻碍交通的机动车移开和驶离;

2、车辆出现故障不能够及时修复,无法启动和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发生交通事故而无法继续行驶或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对事故车进行鉴定和检验;

4、一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需要被扣留的车辆:

(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

(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6)未携带驾驶证的;

(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

(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

(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车被拖走了没人通知我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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