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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产生的附带费用谁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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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产生的附带费用谁来出

在当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审判环节中,保险公司普遍主张自身不应承担诉讼开支,其理由引自中国保监会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小节所述内容:

"无论何种原因酿成的与交通安全有关的仲裁和诉讼费用,乃至其它相关的费用,皆属交强险责任豁免范畴,作为保险公司我们有权不承担赔偿以及垫付款项的责任。"然而,回顾交强险的立法初衷,其核心关注焦点为众多无辜的事故第三方受害人群体,其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让这些不幸的受害者可以更为快捷、直接地享受到由保险合同赋予他们的保障。而这类诉讼的发起,源自保险公司未能积极履行人身损害赔偿义务,所以,以此为准绳,理应有保险公司为诉讼费用买单。

此外,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的明确规定: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如因其行为致第三者受损,从而引发仲裁或诉讼,若投保合同未作特别说明,则所有仲裁及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需的、合理的费用,均须由保险公司承担。"依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这一条款的适用效力显然要高于《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中所列,故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通常会裁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形势中,且其曾在诉前以拒绝理赔或拒绝在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等方式表达了立场,便需承担相应的诉讼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产生误工费如何赔偿

因为交通事故产生误工费的,应当由事故的责任人赔偿,按照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交通事故产生的附带费用谁来出”,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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