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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来源:网络

一、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辆在承载物品时应严格遵守核定的承载质量及禁超政策;对于所载物品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三项参数,必须符合相应的装载需求,同时确保不使载运的物体发生任何形式的遗撒或飘散现象。

若机动车需要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并且其行为可能对交通安全产生重大影响,那么就应当遵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的具体时间、行径路径以及行车速度,且必须在其车身上悬挂显眼的标志以作标识。

当车辆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时,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操作。

在进行机动车载运爆炸性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必须先得到公安机关的审核批准,然后才可以根据确定的时间、线路和速度进行运输,同时需在车身上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道路安全法醉驾有什么规定

道路安全法醉驾的规定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道路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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