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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误工费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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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误工费新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十条内容明确指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员的劳动收入以及误工时间来予以确定。

关于误工时间的确立则需要根据受害者接受医疗救治的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数据为准。

若受害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而处于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状态,那么误工时间的计算直至伤残鉴定确定之前的那天为止。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则按照实际扣除的收入来进行核算。

倘若是受害人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就应当依照他最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来进行衡量;

如若受害人不能提供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具体证据,可参照投诉地法院所在地区范围内与之相似或接近行业的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 范围】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 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和 死亡赔偿金 。

二、苏州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鉴定

苏州市的职工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申请。在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让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根据结果确定赔偿金额。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时,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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