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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伤残赔偿金怎么算?

来源:网络

关于人身伤害类案件中的损害赔偿事宜,主要分为以下几大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1. 个人致残情况下的经济补偿,即“残疾赔偿金”,需首先考虑受害人在致残后是否失去了原有的劳动能力,以此作为判断依据,并结合所涉受伤等级以及相应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来作为计算基准。

此项款项的计算时间以定残日为准,总体期限为二十年整。

2. 对于因身患疾病而导致经济困难的受害者,是否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3. “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各类医疗行为产生的费用,如医疗器械费用和药品费用等,再加上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进行实际结算,所得结果便是该部分所需支付的理赔款额;

4. “误工费赔偿金额”则是通过对受害者因陷入诉讼而未能正常从事劳动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估量,并且参照其收入情况和实际误工时间进行计算得出;

5. “护理费”的金额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周期进行综合考量,最终获得合理额度的赔偿;

6. “交通费赔偿金额”主要针对因身负重伤而需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得到无偿救助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进行赔偿即可;

7. “住宿费赔偿金额”则主要针对因涉及诉讼而不得不离开正常居住地点的受害者,即给予其符合标准的国家机关普通办事人员在出差时的住宿标准用以补充其因外出产生的住宿费用;

8.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实际伙食开支情况进行综合估算;

9. 最后,如有必要,还须支付“营养费赔偿金额”,具体金额由医疗机构根据当事人实际需求提供合理建议;

10. “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为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之一,是予以财产支持或精神慰藉的形式,以弥补受害者在身体和心理方面受到的创伤;

11. “后续治疗费”的支付是指对于已定残但仍留有后期其他治疗需求的受害人,必须支付再次入院接受治疗的各种与疾病相关的费用;

12. “车辆及财物损失”同样属于应予赔偿的范围之内,这里指的是由于侵权事件导致的车辆损坏和财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车祸工伤社保怎样赔偿

交通事故后认定为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是双重赔偿并不是两类赔偿相加,如何赔偿,法律没有统一规定,而要看当地的规定,很多地方是差额赔偿,就是说先按交通事故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有的地方是伤者得到肇事方赔偿后,工伤赔偿要做一些扣除,如医疗等费用。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20年。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车祸伤残赔偿金怎么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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