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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有什么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有什么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

二、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有什么

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根据受害方伤情的不同有所不同,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受害方致残的,则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受害方死亡的,则还应当赔偿受害方家属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交通事故调解书不签有什么后果

交通事故的调解书,当事人不签字的,该调解书不能生效,只能重新调解协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调解的参与人具体有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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