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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诉讼

来源:网络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所以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对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赔偿所需资料有哪些

1、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2、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及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3、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

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三、交通事故逃逸了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人,应尽快将其抓捕归案。因为交通肇事者为交通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即使其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也仅在交强险的责任赔偿限额范围予以赔偿,超过部分仍有肇事致害人承担。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构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诉讼的相关介绍。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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