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不成怎么样处理
来源:网络一、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不成怎么样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调解不成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然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怎么样处理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同时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协议进行赔偿。由机动车驾驶方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应该怎么样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但是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这些条件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
1、协议签订时是否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伤残等因素。除非受害人当时伤情显著轻微,否则遭受交通事故并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但可能构成伤残,应当为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考虑的内容。
如果考虑到了,之后发生问题将不可诉;反之可诉。
2、协议约定的赔偿款是否考虑到以后可能出现的新伤情。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些侵害人为了避免以后和受害人再发生赔偿纠纷,往往会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放宽赔偿标准,或者另行给付一次性后续赔偿款。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应认为受害人已对今后发生的因素有了充分考虑,当事人一旦达成合意,即认为愿意接受这种“利益与风险共存”的情况,之后不得反悔;反之,可以再次起诉赔偿遗漏的项目。
3、协议签订者是否确实存在经验和技能严重缺乏。这可以从当事人的认知程度、职业技能,以及是否被误导、利用等方面判断。
4、看协议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损失的巨大差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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