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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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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营养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二、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养费是什么?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寻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知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必要以寻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增补而付出的费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必要增长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样平常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体系功能停滞者,如胃肠部分或悉数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悉数切除;

4、其他缘故原由致消化吸取功能停滞者;

5、不能正常进食,必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晕厥;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找谁赔?

1、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2、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害的自然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或者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其遭受的损害进行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费,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等,但是要注意,索赔时要准备好相应的索赔材料,如医疗机构的鉴定意见等。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营养费赔偿标准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如果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的,那么此时交通事故的肇事人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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