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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和前科犯罪有关系吗?

来源:网络

一、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和前科犯罪有关系吗?

1、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和前科犯罪不一定有关系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2、常见属于肇事逃逸的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时,首先需要确定必须存在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然后必须因逃逸致人死亡、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1、必须存在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行为在情节上的加重。因此,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得存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而这包括三方面

(1)必须以交通肇事行为的发生为前提。

(2)行为人必须在行为发生后积极实施逃逸。

(3)行为人逃逸有一定的主观动机。

2、必须因逃逸致人死亡

即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个规定是明确的,不能将其与其他情形混作一谈。比如有这样的案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这显然不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

3、交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受害人的死亡必须是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却是因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须是行为人逃逸行为在前,而伤者因行为人逃逸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后,两者之间存在这个顺序关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当场死亡,则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应适用《刑法》第133条规定的第二种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三、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谁承担刑事责任?

1、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逃逸者、指使驾驶员逃逸的驾驶员,都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人将人撞伤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根据行为人不同的罪过形式予以定罪处罚:

(1)对于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证据能充分证明行为人不知道逃逸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即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主、客观条件的,均应按交通肇事定罪处罚。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伤势极其严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为人及时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为逃脱罪责驾车逃逸,而被害人最终确已死亡的,对于这类案件,一般认为应当认定该行为只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3)行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当时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伤严重有死亡的可能,却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案件,应视不同情况分别定故意杀人罪或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罚。

(4)行为人肇事致人重伤后为逃避罪责,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发现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对此行为应以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

法院审理肇事逃逸案件后,若是发现涉嫌当事人是累犯,那么会从重处罚。法院判刑后,犯罪分子若是对处罚不服是可以上诉的。对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和前科犯罪有关系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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