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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中受重伤医药费怎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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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事故中受重伤医药费怎么给

实际中很多人都知道安全事故中受伤,或是就一般的人为侵权伤害,都可以主张赔偿医药费。不过,对于这笔费用的具体赔偿是由以下的材料认定:

1、进行治疗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进行治疗的医院出具的单据,具体是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的单据;

3、进行治疗的医院出具的个人病历、处方认定书。所以,在主张对方赔偿医疗费时,就从以上几种材料确定。当然,如果对方拒绝支付的,那么可以积极去法院起诉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一人受重伤安全事故如何处罚

造成一人受重伤的事故是属于一般安全事故,对涉事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最后,在实践中有些人因为不知道医院出具的单据的重要性,没拿或是遗失等都会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医药治疗费,那么就会遭受相应的损失,所以在安全事故中受到重伤的,因为个人过失没保存好相应材料的,那么可以选择委托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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