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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子女宅基地继承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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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3、农村的房屋可以继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继承及变更登记的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5、对于规划新农村的楼房,从法律上讲儿女享有同等的分配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继承的法定顺序如下: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但楼房的产权不可以直接写为子女名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7、父母公正或遗嘱继承人为儿女中的一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8、国家或村中需要收回宅基地,需给予适当的补偿,但具体补偿的标取决于各地实际情况。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农村的宅基地虽然不能够进行继承,但是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继承,当使用权到期之后,可以上当地的村集体选择进行续期。继续获得相关的使用权,并且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进行继承的。具体继承的方式,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来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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