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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交易中的监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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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交易中的监管有哪些

我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的整体性、统一性、信息化等特点,反思传统的属地管辖模式,建立以大型交易平台所在地的专门机关监管模式,在组织法层面设立专门的、专业化的网络监管机构,赋予其统一的监管管辖权。同时,结合网络交易的特点,充分发挥网络交易平台的作用,促进专门机关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协同监管。

对于网络平台交易行为的监管和行政执法地域管辖权分配,存在传统属地管辖模式和平台所在地集中管辖模式两类。

传统属地管辖模式,是以行为发生地来确定地域管辖,是行政监管和执法管辖权配置的传统模式。在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和执法领域,这仍然是一种主要的地域管辖权分配模式。其理据在于被监管对象的行为与某个特定的地理位置存在紧密的联系,即行为发生地主义。以行为发生地为连接点而确定地域管辖,有利于监管和执法的有效性(efficacy)和效率(efficiency)。但这种管辖原则在实践中至少要满足被监管对象具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可根据地理空间进行划分,经营者行为具有属地性等特质。随着社会分工和人流、物流空间流动性的不断增加,尤其是网络平台交易的案件增多,往往需要多地监管机关相互配合,进行有关证据提取、材料移送和协助调查等工作。这增加了监管和执法协调的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并增大了责任分担的不确定性。有时,各地监管机关之间可能相互推诿、扯皮,并可能最终造成行政管理过程的混乱。很明显,在互联网经济的背景下,属地管辖的这些问题被进一步放大。

平台集中管辖模式,则是针对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将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与平台所在地集中管辖并用,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监管机关相应的管辖权。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上,经营者与经营行为的部分特点均发生了变化,其中的地域管辖也发生了变化。首先,部分经营者不再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的合约达成阶段发生于网络交易平台。其次,网络交易过程的主要步骤发生于虚拟空间,与具体的地理位置联系不紧密。再次,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和经营者信息主要存在于网络平台之上,而不再按照地理位置分布。网络平台交易因其跨地域的特点虽然对行政监管机构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同时也为监管机关带来了诸多便利。这种便利性体现于信息的集中存储和处理带来的规模效应,包括可以采用大数据方法分析经营者行为,交易纠纷解决变得更为便利、理性,执法效率大大提高等。以上规模效应优势的形成离不开网络平台的配合,因为其中绝大多数功能必须依赖平台的合作方能实现。

互联网交易的频繁肯定会涉及一定的非法问题,所以有关部门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所以自己要积极的践行有关的规定,遵守有关的网络法则,减少自己违法的可能性,最大程度的完善自己的网络交易体系,这样就可以确保自己的交易平台足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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