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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也可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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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前也可定工伤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例】

2009年年初,秦某骑着自行车上班,在一个丁字路口与一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她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逃逸了,秦某未看清该车的车牌号,并且路口没有监视探头,交管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秦某的丈夫十分着急,次日便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想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

但工作人员认为现在还不能认定秦某为工伤,理由是:交管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未进行责任划分、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法作工伤认定。一方面,交管部门找不到肇事者,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另一方面,交管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不予工伤认定。秦某该怎么办呢?

法律分析

秦某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秦某的现状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今年年初,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秦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即使将来抓住肇事者后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该认定为工伤。所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为理由,推托为秦某进行工伤认定,这个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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