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 > 交通

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公正机制

来源:网络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过程中,对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是关键也是事故损害赔偿的依据。因而,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集中在责任认定这个环节上。责任认定质量如何,效率如何,多大程度上能够体现和实现公正,最主要从事故责任中得到体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有它的运行机制,他的实现需要特定的公正程序来运行。设定一个公正、公开、公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不仅能够提高事故处理效率,更能有效地减少纷争,降低当事人事故风险,为构建和谐、安定、快捷的交通管理秩序提供有力保障。由此,笔者选取我省某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有关情况加以调研,从交警责任认定、调解、诉讼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入手,对当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机制的合理设定进行探讨。

一、经统计整理2003年—2007年该区法院审理的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2003年1月至12月,受理此类案件25件,2004年同期受理38件,2005年同期受理47件,平均增幅52%;2004年1月至4月受理10件,2005年同期受理15件,2006年同期受理21件,2007年同期受理27件,平均增幅50%。《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部门的调解不再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解决的必经程序,与此同时国民对该法认知的不断提高,是导致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大幅上升的重要原因。

(二)调解结案率较低

2003年,该区法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结案率为24%,2004年1月至2007年10月每年案件的平均调解结案率为23.58%,调解结案率较低。导致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被告为躲避诉讼不参与庭审活动,以至法院难以进行调解工作。二是一些原告对于责任认定划分认识不足,或者不考虑对方的实际履行能力,轻易提出高额赔偿请求,诉讼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合意。三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伤亡,受害人对肇事方存有怨恨心理,在心理和感情上不愿做出让步。

(三)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意见分歧大

从2003年1月至2007年10月,该区法院审结的一审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或鉴定的案件有75件,占收案总数的31.65%。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主张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要求重新认定或者鉴定。

显示全部
名人名言排行
若悠最新标签
有哪些 合同 交通事故 离婚 养老金 多少钱 方法 标准 财产 社保 公司 有什么 减肥 多久 工伤 条件 是怎样 吃什么 债务 宝宝 治疗 孩子 规定 广告语 工资 原因 协议 夫妻 功效 民法典 流程 做法 宣传语 一个月 食物 怎么处理 养生 孕妇 纠纷 取保候审 运动 基数 医保 离婚后 时间 劳动合同 责任 赔偿 员工 症状 抚养费 如何处理 法院 女性 个人 女人 怀孕 老人 有效 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