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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通知

来源:网络

我市地处闽北山区,自然灾害频发,群众房屋多依山傍水而建,抗风险能力较低,每年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给居民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巨大,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受害群众家属带来巨大的伤痛,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了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提高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把实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深入宣传,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并统一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被保险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县(区)分、支公司作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在2009年1月底前签订保险合同,并做好理赔服务工作,让受灾民众及时得到救助。

二、明确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凡属南平市户籍人口在辖区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一)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雷击、暴风、暴雨、崖崩、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

(二)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不含所有在校学生);

(三)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认定);

(四)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森林火灾;

(五)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的配合部队军事行动。

三、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申请及相关手续;气象部门负责出具自然灾害气象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原因证明及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负责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

四、落实保险费用。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必须覆盖全市所有人口,每人每年1.5元保险费统一由市、县、区财政支付。其中:各县(市)财政负责支付各自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延平区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市、区财政按4.5:5.5分担。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研究落实保险费用,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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