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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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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地处东南沿海,地理位置较为特殊,全市地质灾害点共有2434处。群众房屋多依山傍水而建,抗风险能力较低,每年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巨大,不仅给受害群众家属带来巨大的伤痛,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了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提高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对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建设,提高对全市大面积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处理能力,增强对受灾城乡人口人身生命安全的保障能力具有现实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把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此项保险工作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投保,各县(市、区)、开发区可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工作实施方案基础上与当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商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统一指定民政部门作为投保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县(市、区)支公司作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确保在今年上半年内签订保险合同,并做好理赔服务工作,让受灾民众及时得到救助。

二、明确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凡属全市各县(市、区)所有在册户籍人口和由市、县、乡三级政府统一组织的抢险救灾人员与其他有关人员,在辖区范围内,由于发生下列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赔偿限额进行赔付。

(一)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暴风、暴雨、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崖崩。(二)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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