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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法律分析

来源:网络

责任免除条款是保险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系到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历来是理赔纠纷和争议的焦点,也是保险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新保险法共有6个条款直接或者间接涉及这部分内容。

一、内涵和意义

责任免除条款,是指虽然有事故发生但不属保险事故,或者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但因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出现,保险人可以依法不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责任)。

责任免除条款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责任范围。保险责任是以正面列举方式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则以反面排除方式明确规定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责任范围。如此有助于进一步明确保险人风险责任范围,避免分歧和误解,减少法律纷争。二是减轻投保人交费负担。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部分不承担赔付责任,投保人也无需对此支付保险费。基于此,投保人获得合适的保险保障,同时负担合理的保费支出。三是有利风险管控和研究。通过责任免除方式,将保险人不能承担的特殊风险或高风险排除,有利于保险人对风险的控制,确保稳健经营。

二、内容

一般而言,人身保险合同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的内容共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保险法确定内容,如新保险法第43条、44条、45条;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酒后驾驶、吸毒等行为;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公司外部产生、不为公司所预计和控制的因素造成的风险,如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等。

新保险法中第17、18、19条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原则性规定。其中第19条规定下列两类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新保险法对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一些修改和变更,以厘清模糊,满足保险实践的需求。

第43条是关于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规定。与原保险法不同的是,新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究其原因在于,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推定其在签约时对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规定是清楚了解的,也知悉故意行为的不利后果。因此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实际上是一方违约,并进而在法律意义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受益人非合同当事人,其行为属于风险固有的范畴,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受益人行为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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