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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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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乘员朱某跳车身亡后,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由此引发一起诉讼。昨天,沧浪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有理,驳回了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03年9月22日,邓某驾驶货车行驶时,乘员朱某突然从车上跳下,被货车左后轮碾死。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朱某跳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邓某严重疏忽大意、遇情况措施不力,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后经调解,货运公司赔偿朱某家属共计11万余元,其中邓某承担40%。2003年12月,货运公司提出保险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作出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声称:“根据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能给予赔付。”货运公司遂诉至法院。

免责条款是否生效?

诉讼中,原告货运公司认为,“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也签了名。保单的重要提示栏中也明确写道:“(投保人)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已经生效。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根据保险行业的惯例,约定“本车上的其他人员”应当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重视免责条款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在保险合同争议案件中,免责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因为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也是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中最具有法学专业化与技术性的一块,不为常人所熟悉。法官提醒投保者,不论投的是何种保险,在投保前都应当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以避免可能遭受的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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